利得稅兩級稅制度概覽:設計理念與適用對象

香港自推行利得稅兩級稅制度以來,中小企的稅務負擔出現明顯變化。傳統上,本地公司就應評稅利潤按單一稅率繳交利得稅;但在兩級制下,首部分利潤採用較低利得稅稅率,超出部分則保持原有較高稅率,藉此支援企業發展,同時維持政府穩定稅收。

制度的核心概念,是將應課稅利潤切割為「首 200 萬港元」及「超逾 200 萬港元」兩級。對於大部份中小企而言,實際稅負多集中在首 200 萬內,因此可以直接享受到較低稅率的節稅效果。這種設計兼顧「鼓勵創業及升級轉型」與「維持簡單稅制」兩大目標。

在實務上,公司利得稅非公司業務利得稅(例如獨資或合夥經營)都可受惠於兩級稅制,但不同類型納稅人,在申請及計算方式上會有細微分別。尤其是集團公司、家族企業或有多間「關聯公司」的架構,更要特別留意「只可為一間關聯實體享有兩級稅低稅率」這一關鍵限制。

政府推出兩級稅制的政策目的,除了減輕中小企壓力外,亦希望提升香港在區內的稅務競爭力。面對鄰近地區積極以稅務優惠招攬企業,香港以簡單、透明、無增值稅及無一般銷售稅為賣點,再配合利得稅兩級稅優勢,使企業在考慮設立地區總部或地區辦事處時,持續把香港列入首選。

然而,兩級稅制雖然看似簡單,實際應用時仍牽涉多項技術細節,包括利潤性質判定、稅務調整、虧損結轉、集團內交易定價及關聯實體界定等。若未妥善處理,輕則錯失應有的稅務優惠,重則可能因誤報導致稅局追補稅款甚至罰款。因此了解制度原理、適用條件及實際操作步驟,是每一位企業東主與財務主管的基本功。

利得稅稅率與兩級稅計算:從利潤到稅款的實務步驟

在現行制度下,本地註冊有限公司的標準利得稅稅率為 16.5%,而非公司業務(例如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)則為 15%。兩級制推出後,首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,會採用較低稅率:公司為 8.25%,非公司業務為 7.5%;超出 200 萬的部分則繼續按 16.5% 或 15% 計算。

一般的兩級稅計算邏輯,可以分為以下幾步:

第一步,是從會計帳目中的「會計利潤」出發,進行稅務調整,扣除不允許扣減的支出(如罰款、非業務相關私人開支)及加入應課稅但未入賬的收入(例如某些應計而未收現的收入),得出「調整後利潤」。之後再計入稅務虧損結轉及折舊免稅額等因素,最終確定「應評稅利潤」。

第二步,是將這個應評稅利潤作金額切割:如利潤不超過 200 萬港元,全部按較低稅率課稅;如超過 200 萬港元,則首 200 萬按低稅率,其餘部分按標準稅率。例如一間有限公司某年度應評稅利潤為 250 萬港元,則首 200 萬按 8.25% 計算稅款 165,000 港元,其餘 50 萬按 16.5% 計算 82,500 港元,合共應繳利得稅為 247,500 港元。

第三步,是檢查該納稅年度內有否集團架構或關聯公司情況。如存在多於一間屬「關聯實體」的公司,則必須由集團中指定一間實體享受首 200 萬低稅率,其餘關聯實體一律回復單一標準利得稅稅率。這一步如果處理不當,往往會被稅局重新計算,甚至影響過往年度評稅。

實務上,企業在編制報稅表時,除了精確進行兩級稅計算外,亦要同步考慮現金流排布與派息計劃。例如,有些公司會選擇在利潤較高年度前,先投資設備或加強研發,以符合法例下可扣減的支出,合理地減少當年應評稅利潤,從而善用兩級制優惠,平衡長短期稅負。

另外,由於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,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繳納利得稅,因此在計算兩級制下的稅款時,必須先判定哪些收入屬於香港來源。對於涉外貿易、跨境服務或網上業務,源頭判定往往比較複雜,需綜合考慮合約簽訂地、貨物交付地、服務提供地等因素。錯誤界定來源地,容易導致過多或過少報稅,進一步影響兩級稅制的節稅效益。

關聯實體是什麼:兩級稅制下的關鍵限制與風險

在利得稅兩級制框架中,「關聯實體是什麼」是非常關鍵的問題。因為按稅局規定,屬同一關聯集團(或受同一人士控制)的多間實體,只能選擇其中一間享用首 200 萬應評稅利潤的較低稅率,其餘關聯實體即使同樣有利潤,也不得再享受低稅率,只能全部按標準利得稅稅率課稅。

關聯實體的判定,主要依據持股比例及控制權。一般而言,如一間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間公司 50% 或以上股份,或兩間公司由同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 50% 或以上股權,便屬關聯實體。此外,合夥企業、信託安排,以及有實質控制但未必反映於股權上的特殊架構,也可能被視為關聯實體,需要依照具體情況分析。

這項設計的目的是防止濫用,避免納稅人透過刻意拆分業務成多間公司,將利潤分散至各公司首 200 萬範圍內,以重複享受低稅率。若沒有關聯實體的限制,理論上可以無限制設立新公司來分拆利潤,顯然與政策原意相違背。因此,稅局在審查兩級制申請時,會特別關注股權結構、董事及管理層重疊、資金流向及業務實質運作等。

在填報利得稅報稅表時,屬關聯集團的納稅人一般須在相關欄目內申報關聯狀況,並指定哪一間實體享用首 200 萬較低稅率。若未適當披露,或刻意隱瞞關聯關係,稅局有權重新評稅,甚至依據稅務條例作出罰款或加徵附加稅。

因此,企業在規劃架構時,除了考慮商業運作及風險隔離之外,也要從稅務合規角度出發,清楚繪製股權圖,檢視是否構成關聯實體。對於跨境集團或使用信託、基金架構的情況,更應尋求專業意見,以免在兩級稅制度下產生不必要風險。

利得稅兩級制例子與實務應用:中小企與集團架構的啟示

透過具體的利得稅兩級制例子,可以更清楚掌握制度運作。假設甲有限公司為獨立中小企,2024/25 年度應評稅利潤為 150 萬港元,且沒有任何關聯公司。由於利潤低於 200 萬,故全數應評稅利潤均適用 8.25% 的低稅率,應繳利得稅為 123,750 港元。若按舊單一稅率 16.5% 計算,稅款本應為 247,500 港元,代表甲公司透過兩級制節省了一半稅款。

另一個例子是集團情況。乙控股有限公司擁有兩間全資子公司:乙一有限公司及乙二有限公司,三者均在香港營運。該年度乙一的應評稅利潤為 300 萬,乙二為 80 萬,母公司本身沒有經營利潤。三間公司互為關聯實體,整個集團只能指定其中一間公司享用首 200 萬的低稅率。一般而言,會從利潤較高的一間擇優,例如指定乙一有限公司申請兩級稅,乙二則全部 80 萬按 16.5% 課稅。這樣計算的整體節稅額,通常較分配給利潤較少公司更為理想。

實務中,還有不少涉及跨境及關聯交易的例子。例如某香港公司主要為集團內海外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及融資安排,其收入來源及定價須符合轉讓定價原則及地域來源規則。若稅局認為部分利潤屬於香港來源,則可能將其納入應評稅利潤,進而影響兩級稅計算結果。這些情況往往需要詳細文件支持,包括服務合約、工作紀錄、定價政策及比較分析。

有些企業為了處理兩級制及關聯實體問題,會主動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,並參考如利得稅兩級稅相關實務資料,以建立長遠可行的稅務策略。透過預先規劃股權架構、利潤分配及投資時點,不但可以合規地享用稅務優惠,亦有助提升企業整體財務透明度。

在中小企層面,兩級制帶來的直接好處,是首 200 萬利潤的稅款大幅下降,騰出的現金可用於增加流動資金、擴充團隊或升級系統設備。對於剛起步的創科企業,這種稅負減輕尤為重要,因為早期利潤有限,能否善用低稅率,往往直接影響現金流壓力及再投資能力。

而對大型集團而言,兩級制雖然相對影響有限,但在合理安排關聯實體及資金流下,仍可產生一定節稅空間,同時亦促使集團更嚴格管理內部交易定價及文件紀錄,以符合稅局對關聯交易及利潤分配的要求。從長遠來看,這種規範化管理反而有助提升企業管治水平,減少往後因稅務爭議而付出的隱性成本。

By Marek Kowalski

Gdańsk shipwright turned Reykjavík energy analyst. Marek writes on hydrogen ferries, Icelandic sagas, and ergonomic standing-desk hacks. He repairs violins from ship-timber scraps and cooks pierogi with fermented shark garnish (adventurous guests only)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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